(2016)闽0981执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施成芳、陈清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成芳,陈清平,郭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134号申请执行人:施成芳,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清平,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颢华,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施成芳与被执行人陈清平、郭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及承担的8070元案件受理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7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