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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乃保莫子者与姜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乃保莫子者,姜学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815号原告:乃保莫子者,女,1994年5月16日出生,彝族,无职业,现住四川省普格县菜子乡卫星村联系组15号。委托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学林,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乃保莫子者诉被告姜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乃保莫子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乃保莫子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乃保莫子者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梅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