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乃保莫子者与姜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乃保莫子者,姜学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815号原告:乃保莫子者,女,1994年5月16日出生,彝族,无职业,现住四川省普格县菜子乡卫星村联系组15号。委托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学林,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乃保莫子者诉被告姜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乃保莫子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乃保莫子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乃保莫子者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梅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