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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胡顺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胡顺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2民初211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项目2号楼。主要负责人:陈昊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顺涛,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青岛分行)诉被告胡顺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顺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青岛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顺涛偿还借款本金69301.67元,截止2017年3月17日的利息92619.84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8日,原告与胡顺涛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胡顺涛提供贷款14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79%。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胡顺涛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胡顺涛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平安银行青岛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8日,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深发展银行青岛分行)与胡顺涛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深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向胡顺涛提供贷款14万元,贷款用途为消费,贷款期限36个月。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79%。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合同还约定,贷款逾期的,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还约定,平安银行青岛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由胡顺涛承担。合同签订后,平安银行青岛分行依约放款。胡顺涛还清至2014年2月28日的贷款本息后,贷款出现逾期,仅偿还贷款利息及复利74.35元。尚欠贷款本金69301.67元。另查明,2012年8月13日,深发展银行青岛分行更名为平安银行青岛分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自己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深发展银行青岛分行与胡顺涛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深发展银行青岛分行依约放款后,胡顺涛未依约履行按期还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深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后更名为平安银行青岛分行,平安银行青岛分行依法承继了本案贷款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权要求胡顺涛归还贷款本金69301.67元。平安银行青岛分行主张截至2017年3月17日的利息92619.84元,该利息系按照合同利率上浮50%计算收取的罚息和复利。本院注意到,本案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79%,则逾期月利率,即罚息利率为2.685%,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月利率2%,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否则将产生明显不公。故本院仅按照月利率2%支持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的贷款利息。胡顺涛在2014年2月28日后支付的利息及复利74.35元,因未超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减去月利率2%后计算得出的利息,故不再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胡顺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9301.67元及利息(以本金69301.67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38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934元,胡顺涛负担32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恩华人民陪审员  安子薏人民陪审员  初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庄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