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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艳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7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艳华,女性,1980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宏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