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财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庆喜、孙秀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庆喜,孙秀林,谭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财保262号申请人:林庆喜,男,汉族,1941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人:孙秀林,女,汉族,1939年5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谭国平,男,汉族,1967年4月25日,住山东省文登市。申请人林庆喜、孙秀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国平所有的鲁K×××××车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林庆喜、孙秀林以现金4000元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庆喜、孙秀林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国平所有的鲁K×××××车辆,保全价值2万元。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林庆喜、孙秀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冈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