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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1621号原告:杨某,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黎平县人民医院医生,住黎平县。被告: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北京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昌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梁光玉,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杨某诉被告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既是原告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粟周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顺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