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玮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玮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9刑初93号公诉机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玮(曾用名:梁伟),1963年1月7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邕宁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候审。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玮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初,被告人梁玮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其位于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乡新安村坛迫坡“那局岭”责任山上其所种植的巨尾桉林木砍伐。经调查,砍伐面积共0.32公顷,砍伐立木蓄积量37.2立方米。另查明,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梁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梁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提取笔录、磅码单等书证;证人邓某1、邓某2、邓某3、梁某的证言;被告人梁玮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玮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梁玮犯滥伐林木罪成立。案发后,梁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玮属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对森林的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