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高秀莲与王志杰、刘素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秀莲,王志杰,刘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财保21号申请人高秀莲,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被申请人王志杰,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被申请人刘素芳,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人高秀莲因被申请人王志杰、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晋0622财保21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刘素芳的工资账户。申请人高秀莲因与被申请人王志杰、刘素芳经本院调解已经达成一致协议,所以本院无需继续冻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素芳工资账户的冻结。账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太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