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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高秀莲与王志杰、刘素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秀莲,王志杰,刘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财保21号申请人高秀莲,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被申请人王志杰,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被申请人刘素芳,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人高秀莲因被申请人王志杰、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晋0622财保21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刘素芳的工资账户。申请人高秀莲因与被申请人王志杰、刘素芳经本院调解已经达成一致协议,所以本院无需继续冻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素芳工资账户的冻结。账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太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