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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行审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雪野水库管理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雪野水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审74号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魏云召,该局雪野旅游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雪野水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清军,系该单位主任。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莱芜市雪野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雪野水库管理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雪野水库管理处未经批准,在2015年8月占用雪野镇上游村、东下游村、东峪村耕地11636平方米、田坎2290平方米、果园1224平方米、农村道路5435平方米、沟渠434平方米、其他草地10299平方米、农村宅基地3751平方米,计35069平方米建雪野水库东峪村至上游村农村公路,所占位置31951平方米土地符合雪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118平方米土地不符合雪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对雪野水库管理处作出莱国土资(雪野)罚字[201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11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雪野)罚字[201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6月2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雪野水库管理处。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雪野水库管理处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雪野水库管理处于2016年7月26日足额缴纳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柒仟肆佰玖拾元整。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0日对雪野水库管理处进行了催告,但其仍未履行将非法占用的311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雪野)罚字[201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雪野水库管理处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完全履行,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将非法占有的311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华审判员 郝永秀审判员 韩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