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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罗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497号原告:罗某,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盛某,女,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罗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倪友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