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罗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497号原告:罗某,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盛某,女,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罗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倪友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