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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雪娇与赵振超、陈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娇,赵振超,陈沙沙,刘亚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871号原告王雪娇,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告赵振超,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陈沙沙,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刘亚超,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定兴县。原告王雪娇与被告赵振超、陈沙沙、刘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雪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雪娇负担。审判员  李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