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俊文、张泽平等与林小霞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文,张泽平,林小霞,林荣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758号原告(反诉被告):黄俊文,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反诉被告):张泽平,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红亮,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林小霞,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反诉原告):林荣娇,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公民身份35212819681126102X。二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标,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俊文、张泽平与被告(反诉原告)林小霞、林荣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为避免当事人损害扩大,有必要对涉诉房屋奥峰酒店(坐落于武夷山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号,房权证号:武房字第××号、20××95号)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奥峰酒店及酒店内的财物由林小霞、林荣娇保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