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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建华申请执行郭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郭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张建华申请执行郭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豫1728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登记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期间,超出执行期限。在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8执3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万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