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逯尚会与郭山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逯尚会,郭山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财保264号申请人:逯尚会,女,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埠村街道办事处西鹅庄村新建三街4号。被申请人:郭山命,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王家寨村新建一街4号。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鲁AX6Q**小型客车一辆,保全金额8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涉案的鲁AX6Q**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太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