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钰、谭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钰,谭涛,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钰,女,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涛,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审第三人: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三期3幢1层1号。法定代表人:金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钰因与被上诉人谭涛、原审第三人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2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钰上诉称,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现住所地为武汉市青山区武东三村,故本案应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谭涛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陈钰、谭涛、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在涉案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涉案房屋位于武昌区首义街××室,故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谭涛在纠纷发生后,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约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陈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