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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9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9755黄国兴与冯菊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兴,冯菊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755号原告:黄国兴,男,195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冯菊妹,女,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兴与被告冯菊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国兴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冯菊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黄国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冯菊妹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黄国兴已预交),由黄国兴负担。下页)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