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09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董增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董增武,姜勤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09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望海东路36号;负责人毛剑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周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增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增武,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在东台市。被执行人:姜勤凤,女,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在东台市。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董增武、姜勤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16年11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7日恢复执行。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在东台市境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东台市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