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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宏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寇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宏颐工贸有限公司,寇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787号原告陕西宏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文科路惠民商贸城21栋1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610400577844996N。法定代表人殷向阳,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汉族,系陕西宏颐工贸有限公司风控部经理,被告寇某某,男,汉族,原告陕西宏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寇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陕西宏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寇某某的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宏颐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32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谦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