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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终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俞哲敏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哲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终字第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哲敏,男,2016年1月20日死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泰达路1号。法定代表人雷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俞哲敏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上诉人俞哲敏于2016年1月20日死亡,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中止审理。在本案中止审理期间,本院联系了上诉人俞哲敏的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上诉人俞哲敏的上述近亲属均表示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俞哲敏负担。审 判 长  陆俊騑代理审判员  王玉刚代理审判员  王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和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