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建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凯飞、薛丽霞、巴音青克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虎,贺凯飞,薛丽霞,巴音青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任建虎,男,1956年5月6日,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贺凯飞,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薛丽霞,女,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巴音青克立,男,1982年3月16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任建虎与被执行人贺凯飞、薛丽霞、巴音青克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建虎提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