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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程秀云与涂春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秀云,涂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662号申请执行人:程秀云,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涂春明,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程秀云与涂春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涂春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营业室有存款4819.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涂春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营业室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8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