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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黄伟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黄伟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577号原告: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巍星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388798。法定代表人:章意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纪锋,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军,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