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东与劳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劳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380号原告马东。被告劳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诉被告劳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马东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劳剑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马东撤回对劳剑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马东负担,予以免交。(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