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理钦、罗水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理钦,罗水仙,高东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090号原告:杭锦后旗汇景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武荣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仇建和,男,38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汇景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景苑物业公司)与被告仇建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汇景苑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景苑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锦后旗汇景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汇景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丽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