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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经纬氨纶制品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兴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经纬氨纶制品有限公司,新昌县兴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149号原告:绍兴经纬氨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开发区安华北路906号。法定代表人:章金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关兴,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昌县兴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210号。法定代表人:俞英英。原告绍兴经纬氨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兴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经纬氨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佳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