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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金继群、许可强等与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侯大庄村民组、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继群,许可强,许继涛,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侯大庄村民组,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687号原告:金继群,女,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许可强,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许继涛,男,汉族,1993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明,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侯大庄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侯大庄组。诉讼代表人:候义新,候守余,村民。委托代理人:唐启彪,丁兰如,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部。法定代表人:陈时辉,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继群、许可强、许继涛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侯大庄村民组、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继群、许可强、许继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继群、许可强、许继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继群、许可强、许继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金继群、许可强、许继涛负担。审判员  余学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