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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监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冬梅与张威、梁栩菡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冬梅,张威,梁栩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监15号原审原告刘冬梅,女,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通化县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审被告张威,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通化县人,现住通化市。原审被告梁栩菡,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泓康园小区。原审原告刘冬梅与原审被高张威、原审被告梁栩菡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批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任为民审判员  张 群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