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靖边县宏达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黄某某,靖边县宏达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靖边县宏达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靖边县张家畔镇东环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靖边县宏达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靖边县宏达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467**三菱小型汽车越野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