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延昌、唐延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唐延昌,唐延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505号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900072081356。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相永,孙玉川,公司员工。被告:唐延昌,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唐延庆,男,195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沧县。。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延昌、唐延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32元,由原告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云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