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9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月兰与被执行人苏献忠、宋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月兰,苏献忠,宋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9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月兰,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被执行人苏献忠,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被执行人宋富强,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姚月兰与被执行人苏献忠、宋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苏献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月兰借款264000元,被告宋富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姚月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苏献忠名下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豫QGG2**)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法扣押到位。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富强位于骏马路御龙居4号楼101号住房(驻房权证字第2015096**号)一套、位于骏马路御龙居4号楼-120、121、122、123、124号住房(驻房权证字第2015096**号)一套。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振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