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破20号申请人: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38608K。法定代表人:张金来。申请人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22日经杭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现为756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各类纸板;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建村。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破产清算文件显示,目前申请人总资产20579万元,总负债52789万元,其中自有负债31715万元,对外担保约21074万元,现因申请人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大量案件被起诉至法院且进入执行程序,涉案金额35028万元,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杭州市××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企业法人性质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故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杜 强审判员 方新平审判员 蒋 明审判员 洪勤方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鸿达书记员 何风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