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3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东营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东营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804号申请人: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延顺,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营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已交保证金50000元,且自愿以其所有的奔驰牌小型轿车(鲁G×××××)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牌小型轿车(鲁G×××××)一辆。案件申请费3804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