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德友、黄秋芳申请孔令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友,黄秋芳,孔令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胡德友。申请执行人:黄秋芳。被执行人:孔令印。胡德友、黄秋芳申请孔令印执行(2016)穗仲莞案字第12642号仲裁裁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德友、黄秋芳以申请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83执1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赵学彬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