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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东旭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旭,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1019-1号原告李东旭,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毅,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波,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原告李东旭与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李东旭负担。审 判 长  孙 懋审 判 员  XX川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