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东旭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旭,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1019-1号原告李东旭,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毅,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波,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原告李东旭与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李东旭负担。审 判 长 孙 懋审 判 员 XX川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