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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财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关广江对王晓君之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广江,王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财保22号之一申请人:关广江,男,1963年09月27日生,满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集安市团结街东城委六组。被申请人:王晓君,男,住吉林省集安市太王镇禹山村。申请人关广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晓君驾驶的吉EM38**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1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晓君驾���的吉EM3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查封价值1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关广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刘明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美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