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695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695号之八申请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俊良。被执行人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梁玉明。关于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苟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