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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405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邓鑫与被告王社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鑫,王社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05民初654号原告:邓鑫,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告:王社员,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邓鑫与被告王社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邓鑫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鑫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鑫负担。审判员  杨海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金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