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0405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邓鑫与被告王社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鑫,王社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05民初654号原告:邓鑫,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告:王社员,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邓鑫与被告王社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邓鑫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鑫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鑫负担。审判员 杨海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金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