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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海云与张彦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云,张彦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875号原告:王海云,男,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张彦豪,1979年9月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王海云与被告张彦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彦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云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云撤回对被告张彦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王海云负担。审 判 长  杨兴华审 判 员  陈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