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盛XX与桑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XX,桑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641号原告盛XX。被告桑XX。委托代理人周维龙,高陵区148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兵,高陵区148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诉被告桑XX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XX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盛XX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董佩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和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