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仁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仁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966号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被告:朱仁康,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仁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佩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