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执65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韦家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658号之五被执行人韦家福,男,194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乐居民。被执行人韦家福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桂072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5日依职权移送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家福按照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主动缴纳了罚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罚金,本案执行标的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成军审判员 叶自璟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