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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常胜诉被告钱朝贵、徐星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887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对原告徐常胜诉被告钱朝贵、徐星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12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五行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12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五行中“共计1280270.38元”,补正为“共计128027.38元”。审判员  张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