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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恢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区绮霞与何志冲、陈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绮霞,何志冲,陈丽华,许方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区绮霞,女,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志冲,男,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陈丽华,女,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许方楠,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退还了据以执行的(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扣划的被执行人许方楠名下的银行存款43546.51元。另,未查得被执行人陈丽华、何志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被执行人许方楠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吕冬娥执行员  马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楚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