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破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1329破申4-1号2017年7月24日,本院根据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重整一案。经公开选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定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所共同担任山东中川液压有限公司管理人,提瑞婷担任负责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