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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首杰与李小超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首杰,李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107号申请人:王首杰,又名王俊峰,男,1977年6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小超,又名李超,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104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