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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敖文艳与被执行人梅宝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文艳,梅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敖文艳,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梅宝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敖文艳与被执行人梅宝林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03执恢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泽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