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济南航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与王奉东、李爱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航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王奉东,李爱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524号原告:济南航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张淑华,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奉东,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被告:李爱芳,女,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航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诉被告王奉东、李爱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航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常勇审 判 员 刘昱倩人民陪审员 林庆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