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付某某买卖��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40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限期履行。双方同时约定,如被执行人付某某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则申请执行人屈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部分再不申请执行,否则,按原判决执行。执行费5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