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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刑更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金东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刑更262号罪犯黄金东,男,1955年12月1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现在吴忠监狱十一监区服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夏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金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继续追缴赃款43042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银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止。2013年6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黄金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二天,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吴忠监狱对该犯减刑的检察意见书,宁夏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对罪犯黄金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二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在吴忠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忠和、马勇,吴忠监狱指派干警许力、牛伟民出庭支持诉讼,罪犯黄金东,证人曹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突出,2014年获表扬奖励一次,2015年获物奖一次,2015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物奖一次,累计得减刑分147.6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折算积分3542.4分,行政奖励折算积分726分,合计折算积分4268.4分。本院认为,罪犯黄金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该犯系三类罪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之罪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七天(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至2021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立文审判员  王文喜审判员  陈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