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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伟与刘贤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刘贤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100号原告:王伟,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刘贤清,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王伟诉被告刘贤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现原告王伟以被告刘贤清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杰 微信公众号“”